1. 船舶一般性要求:
必须符合当地法律、法规以及港口管理规定,具备船舶所有权证书、船舶登记证书、航行签证薄、船舶检验证书、油类记录簿等有关证书,按相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,船上配员数须满足我公司工作所需及船舶安全运行需要,且不低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》或船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船舶种类最低配额要求,船员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,各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,船长、轮机长、驾驶员、轮机员等证书须齐全、真实、有效。
2. 船龄、船舶类型:
2.1 船质:船舶主机功率120kw以上船体必须为铁质,120kw(含)以下可以为木质;
2.2 船龄:船体建造期限在18年以内;
2.3 其它: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,操纵系统有效,信号系统齐全等;
2.4 船舶主机功率80kw-350kw;
2.5 工程船舶优先。
3. 船舶航行要求:
3.1 航区:沿?;蚪:角?;
3.2 平均航速: 7海里/小时以上;
3.3 其它:具备船舶主管部门的适航要求。
4. 船舶配员要求
4.1 工程类船舶(主机功率在160-350kw之间、350kw以上):船长1名、三副或驾驶员1名,值班水手1名,轮机长或三管轮1名,轮机员1名,值班机工1名。满足最低配员证书 要求。
4.2 工程类船舶(主机功率在80-159kw之间):船长或驾驶2名,轮机长或机工1名,值班水手1名。
4.3 渔业辅助船舶(主机功率在160-350kw之间):船长1名,轮机长1名,驾驶1名,水手1名,机工1名。
4.4 渔业辅助船舶(主机功率在80-160kw之间):船舶配员4名,船长、轮机长必须配备。
上述船员配置为推荐配置,投标方可以调整,但必须满足主管部门的最低配员要求,且船长、驾驶各为1名,以满足长时间测量及航行需要。
5. 船舶辅助设备配备要求:
5.1 船舶须至少配备10千瓦以上的交流发电机1台,输出电压220V左右,电流频率:48-52Hz;
5.2 所有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导航设备(船用通用高频二套以上、雷达一套、AIS一套);
5.3 达到船舶适航证书中所列项的规范要求;
5.4 消防救生设施齐全有效(按船舶证书要求配备)。
6. 船舶舱室及基本设施要求:
船舶驾驶室总面积不小于8㎡,四周具备良好的瞭望通视条件,提供给招标方的作业人员的单人床位配备不少于3张。
7. 船舶需求数量及地域分布(暂定)
船舶服务区域 |
需求量 (艘) |
船舶 功率 |
租赁 时长 |
预计月度主机 运转小时 |
航区 |
备注 |
上海周边水域 |
6-7 |
160-350kw |
预计一年 |
100-160 |
沿海 |
工程类及渔业 辅助船舶 |
上海周边水域 |
5-6 |
80-160kw |
预计一年 |
100-160 |
沿海 |
工程类及渔业 辅助船舶 |
江苏、浙江水域 |
4-6 |
80-160kw |
预计一年 |
100-160 |
沿海 |
工程类船舶 |
连云港 |
2-3 |
80-220kw |
预计一年 |
100-160 |
沿海 |
工程类船舶 |
上海周边临时工程 |
16-18 |
80-160kw |
工作时间不定 |
内河A级、或沿海 |
工程类及渔业 辅助船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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